分享按钮

北京海关12360海关包裹查询,个人物品超过1000元清关

发布时间:2021-12-19 编辑:麦金利国际货运 标签: 北京海关 热度:3067

海关确实有严格的沟通系统。同一个岗位最多不能超过三年,但都是直属海关。因此,深圳海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愿意,可以一直工作到退休。无非是今年在黄冈缉私局工作,明年在大鹏缉私局工作,后年在盐田缉私局工作。你做的具体工作可能是今年的法律工作,明年的政治工作,后年的直属队。


12360海关包裹查询,个人物品超过1000元清关


  待遇:看来海关的工资还是比较高的。如果你在拱北、上海、天津这样的港口,收入会很多(即使不是灰色的,也会很多……,但是北京海关在海关系统的收入真的不高~但是我听说当达到一定的水平,就会在异地海关之间转移。我不知道细节。刚进北京海关的可以住单身宿舍到28岁。现在,按照资历,他们可以分到一个房间,但不知道每年的户口、医疗保险、公积金等。都和其他公务员一样~单位的伙食不错~工作强度:看什么岗位,出差检查辛苦,需要三班倒。但是提升空间比较小,专业限制也不严格。这样有利也有弊,自己考虑吧。


  工资没有你想的那么高!只是养家糊口!至于你说的‘在三环买得起自己的房子~买得起车,奥迪就行了。’光靠工资基本是不可能的!


  海关确实有严格的沟通系统。同一个岗位最多不能超过三年,但都是直属海关。因此,深圳海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愿意,可以一直工作到退休。无非是今年在黄冈缉私局工作,明年在大鹏缉私局工作,后年在盐田缉私局工作。你做的具体工作可能是今年的法律工作,明年的政治工作,后年的直属队。如果你小舅子官达到缉私局长级别,可能会和国家海关沟通。局级以下,仅深圳海关内部交流。详见附件《海关缉私警察干部交流规定(试行)》海关缉私警务干部交流规定(试行)》


  1.签发文件


  2.海关缉私警察干部交流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海关缉私警察干部交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奉公的海关缉私警察干部队伍,根据党和国家及《海关系统干部交流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关缉私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关缉私警务干部交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培训、培养干部相结合;2)结合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3)与领导干部任期制和回避制度相结合;四)结合反走私工作需要;五)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第二章沟通方式第三条海关缉私干警的沟通方式分为海关系统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第四条海关系统内的通信包括关区内通信和关区间通信。一)关内沟通,是指同一直属海关单位海关缉私警察缉私部门之间的沟通,以及缉私部门与其他海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二)跨关交流,是指不同直属海关单位海关缉私警察之间、直属海关单位与海关总署之间的交流。第五条海关系统外交流是指在当地培训海关缉私警察干部。第三章交流对象第六条海关缉私警察干部交流对象主要是指海关缉私警察各级领导干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交流:一)担任中央直属海关缉私局局长、政委满8年;二)担任中央直属海关缉私局副局长满十年的;三)海关缉私局直属部门负责人或者海关缉私分局负责人在同一岗位工作满6年;4)直属海关缉私局或打着9椒旗的旗号,要不要提意见?一年的;五)根据中央和总局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岗位;6)其他必须沟通的原因。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沟通:一)担任中央直属海关缉私局局长、政委、副局长五年以上;二)海关缉私局直属机构领导、海关缉私分局领导及上述机构的科级机构领导在同一岗位工作3年以上;三)其他需要沟通的原因。第九条一般以下人员不再进行跨境交流:一)副局级领导干部年满55周岁;二)部门级领导干部50周岁以上;3)科级以下领导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上。特殊情况需要沟通的,按照海关缉私干警管理权限另行确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讯暂停:一)经审查确定为不称职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岗位专业性较强或者反走私工作有特殊需要的。第十一条不再交流或按规定暂停交流的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从其他海关部门调入缉私部门的干部,必须符合人民警察警衔优先授予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警衔;从缉私部门调到其他海关部门的干部,在交流期间保留警衔,不予晋升。第四章交流期第十三条海关缉私警察干部交流期原则上按照领导干部任期制执行。第十四条跨境交流时限按照以下标准掌握:一)副局级领导干部一般为四年;二)处级、科级领导干部一般为3年;三)其他干部一般为2年;4)缉私干警从沿海地区海关到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海关的交流期一般为3年;内地偏远海关到沿海海关的缉私干警交流期一般为一年。第十五条海关缉私警察干部到系统进行岗位培训,任期一般为2年。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或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或者缩短干部交流期限。第五章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十七条海关缉私警务干部交流应当在党组领导下进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一)海关总署管理干部交流,由海关总署直属的商务总局缉私局提出建议,报人民教育部门,人民教育部门研究后报海关总署党组;跨境交流,由总局缉私局直属海关党组提出建议报人民教育司,人民教育司研究后报总局党组;2)对属海关缉私局政治处提出建议,报直属海关缉私局党组审批。其中需在全关区范围内交流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五)以上干部的交流,亦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具有干部审批权的党组在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作出决定。其中按照规定需要征得同意的,应当在征得同意后作出决定。(六)直属海关其他部门干部需交流到缉私部门的,按照海关缉私警察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第十八条海关缉私警察领导干部的交流应严格按照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第十九条海关缉私警察在海关系统内交流干部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由现单位负责,交流不满半年的可在原单位考核;交流到海关系统外挂职的干部,除参加挂职单位的年度考核外,在挂职期间和挂职期满后,还将由总署会同挂职单位进行专门考核。


  第二十条交流干部应在接到交流通知后的半个月内到任。第二十一条交流干部到新的工作单位时,应办理行政和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不转工资、户籍关系和本人档案。第二十二条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晋升职务的,由现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但审批或报批前应征求干部原单位的意见,任命后应及时将任职通知及其他有关材料抄送原单位。需变更工资标准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署管干部、总署缉私局管理干部应上报审批。第二十三条实行任期制的交流领导干部,需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写出任期工作报告,并在关(局、处)务会上报告任期工作情况,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还要接受离任审计和本单位群众评议。任期工作报告和群众评议情况综述材料报送上级机关人事部门备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人事部门组织考察后,报党组决定是否连任或调整。第二十四条其他干部交流期满时,应对交流期间工作进行总结,填写《海关缉私警察干部交流情况鉴定表》(见附件),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人员对其交流期间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对其交流期间的政治思想及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上级机关人事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本人要求辞去所任职务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第二十六条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遇有奖惩事项,按总署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由现单位办理或报上级机关批准,并及时向干部原单位反馈。第六章配套措施第二十七条跨关区交流干部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待遇等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由原单位发放。原单位地区标准低于现单位地区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现单位发放。对交流干部日常实物性福利待遇及地方性津补贴等,由现单位按本单位同级干部标准发放。第二十八条交流干部的差旅、住宿、医疗等费用,由现单位按规定报支。跨关区交流的干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享受伙食补助,所在地标准高于规定标准的,按所在地标准执行。关区内交流干部的伙食补助由各直属海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交流干部在原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所在地医疗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异地医疗手续或转移基本医疗账户,大病医疗费用由现单位按规定报销;原单位尚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现单位按规定报销;现单位尚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第二十九条交流到拉萨等高原高寒地区海关的干部,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适当补助。其中交流到拉萨关区的干部,交流期间职务工资向上浮动一个档次,交流期满4年的,可转为固定工资。第三十条跨关区交流干部按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可一次休完,也可结合国家法定节假日分段休,但一般一年不得超过三次。


  探亲交通费由现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若干部本人未休假,其配偶的探亲交通费可由干部现单位报销。第三十一条跨关区交流干部的住房、生活设备配备以及房租、水电等费用按《海关总署关于解决交流干部生活用房问题的通知》(署财〔2000〕273号)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关心交流干部,帮助解决后顾之忧。交流干部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子女入学、就业等有困难的,原单位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力协助解决。第三十三条交流干部交流期满后,原单位应及时妥善安排。对在艰苦地区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第七章纪律第三十四条各直属海关缉私局要严格按照干部交流规定和程序办事,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不得利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排斥异己或拉帮结派,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第三十五条各直属海关缉私局及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全局观念,不得拒绝或阻挠上级机关派入或调出交流干部,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第三十六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交流意识,严格遵守交流规定,对无特殊原因拒不服从交流决定者,予以免职。第三十七条干部交流后,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总署缉私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