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 (一)年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低于50万元(含,下同)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最新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1.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
(一)年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低于50万元(含,下同)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纳税人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50%以上。
第二十九条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单位和纳税行为不频繁的企业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本办法所称年度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申请的累计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同时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按照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能够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